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瑞簡字第七0號
原 告 開南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 定 代 理 人 甲○○訴 訟 代 理 人 丙○○被 告 乙○○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瑞芳簡易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具狀說明其請求權依據,並提出本件請求金額明細表暨各項請求金額之相關單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
法 官 王慧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周俊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