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振興原告與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叁仟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聰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