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六號
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阿樂哈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