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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七0號

原 告 甲○○原告與被告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湯惠芳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議
裁判日期:2004-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