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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3 年訴字第 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

甲○○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鐘耀盛律師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使用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8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裁判日期:2005-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