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333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基隆分處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賴國獻律師被 告 戊○○被 告 子○○被 告 丑○○被 告 癸○○被 告 卯○○被 告 辛○○被 告 丁○○被 告 乙○○被 告 丙○○被 告 庚○○被 告 壬○○被 告 己○○被 告 寅○○
樓之1前列十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育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七日內提出辯論意旨磁片(原告之前提出之磁片能不使用,被告傳送之電子郵件未接收完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