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0九號
原 告 上堤花園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則奘律師原告請求被告億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交付公共基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一 月 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