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複代理人 牛湄湄律師被 告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
林孝甄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2 月17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