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訴訟代理人 何榮源律師被 告 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律師
王東山律師複代理人 李美寬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3 月3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兩造請就本院89促字第6677號之既判力範圍是否包括係因承攬人就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及法定抵押權,各抒己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