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國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8 號確認法定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82,660,4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2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