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基家小字第1號聲 請 人 乙○○即 原 告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3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生活費,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4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5%計算之利息,經相對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聲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仍為上開內容之聲明,業經本院調閱卷宗查明屬實,本件判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40,000元,及自9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判決主文,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