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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4 年基小字第 7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樓戊○○上 二被告訴訟代理人 己○○被 告 丁○○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1月16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給付土地租金
裁判日期:200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