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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4 年家訴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27號原 告 甲○○

Co上列原告對被告乙○○請求返還遺產等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因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1790元,經本院以94年8月2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94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俊群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