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4號原 告 甲○○被 告 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進益原告與被告大世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股東會之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財產權之訴訟,因不能核定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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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庭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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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