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40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改定行使親權之人等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