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3號再審原告 甲○○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基隆市政府間請求返還溢繳租金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4年度小上字第5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叁仟伍佰柒拾壹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