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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2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12號

上 訴 人 乙○○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間因94年度訴字第212號確認保證債務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周玫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長枝

裁判日期:2005-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