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27號原 告 己○○
庚○○○壬○○卯○○辰○○子○○
號癸○○寅○○丑○○辛○○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被 告 戊○○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敬唐律師黃雅羚律師被 告 乙○○
丙○○甲○○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2月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