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38號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廣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更㈠字第8 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犯業務過失傷害等犯罪嫌疑,經被害人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出自訴,現由該院以94年度自更㈠字第8 號業務過失傷害等一案審理中,被告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