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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62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馬金生律師複代理人 乙○○被 告 阿樂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6 月23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裁判日期:2005-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