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保證金事件,本院於95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