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 告 立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本院於95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民國95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被告丙○○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給付之。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錫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