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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基小字第 2851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

乙○○被 告 丁○○

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等
裁判日期:2007-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