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16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就金額超過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參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原告負擔壹仟肆佰肆拾元,餘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業經被告聲請本院以93年度票字第889 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原告積欠被告之會款僅有500,000 元,被告卻要求原告簽發票據號碼TH089832、CH374957號、面額均為300,000 元之本票,且原告已於民國91年8 月清償完畢,但被告拒絕返還系爭本票,爰訴請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被告則以:被告參加原告召集之互助會共四會,該互助會於90年10月間到期,卻於同年6月即已停標,當時被告有2個活會、2 個死會,扣除被告應繳納之死會會款,原告尚積欠被告新臺幣(下同)464,000 元,因原告無法立即清償,雙方約定每月以3 分利計算支付被告利息至清償會款為止,自90年10月起至92年2月被告聲請強制執行為止,利息總計255,600元,原告並簽發面額30萬元之本票2 張交付被告。嗣原告未支付利息,被告遂就其中票據號碼TH089832號本票聲請強制執行,經扣薪執行完畢,另原告有清償133,000 元,故原告尚積欠之款項為286,600元(464,000元+255,600元-300,000元-133,000元=286,600元)等語抗辯。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㈠被告參加以原告為會首之互助會,因合會不能繼續進行,原告積欠被告會款,並簽發票據號碼TH089832、CH374957號、面額均為300,00
0 元本票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以認定。惟原告主張與被告結算,扣除被告應繳納之死會會款後,原告應給付被告500,000元,但被告要求簽發600,000元之本票,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原告同意補貼被告利息。兩造既就債務金額會算確認後,原告始簽發上開本票,足見原告確對被告負有600,000 元之債務,否則原告何以會簽發超過其實際債務金額之本票予被告,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並非合理,難以採信。
至於被告陳稱兩造約定原告每月以3 分利計算支付被告利息至清償會款為止等情,為原告所否認,被告並未舉出證據證明,自非實在。㈡又被告以票據號碼TH089832號聲請本院以90年度票字第1118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本院以92年度執字第1043號執行原告對第三人即基隆市警察局之薪資債權,並就原告應給付被告300,000元及自90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2,100元,於92年2月26日核發扣押收取命令,並於92年4月9日核發移轉命令,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嗣基隆市警察局自92年4月起至94年11月止強制扣薪,包含原告之年終獎金共已扣繳381,837元予被告,有原告所提報告影本一件足憑,扣除自90年10月20日起至92年3月止利息25,500元(本金300,000元X6%÷12X17個月)及執行費2,100元,暨原告所攤還本息合計323,559元,被告尚溢領30,678元。㈢原告主張除前開強制執行扣薪外,其另行清償被告213,000元,就其中133,000元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所提收據可憑外,其餘80,000元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自非可採。㈢綜上所述,原告就系爭本票之債權已清償163,678元(30,678元+133,000元),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持有由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逾136,322元及超過136,322元部分自91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由原告負擔二十分之九即1,440元,餘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佩珠附表: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 │新臺幣 │ │ │ │├──────┼─────┼─────┼─────┼────┤│90年10月1日 │參拾萬元 │91年2月1日│91年2月1日│CH374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