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191號原 告 永德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於95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貳面及行照乙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4年1月19日與原告簽訂契約,將其所有之小客車靠行原告公司,並由原告向監理機關申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牌照二面及行車執照一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約定被告須每月繳納行政管理費,並應負擔燃料稅、牌照稅、保險費、交通違規罰鍰等費用,詎料被告未依約繳納各項稅款及管理費,屢催無效,爰依本起訴狀繕本之送達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前開車牌0面及行照一枚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契約書、存證信函、上開車輛牌照登記書等影本為證;被告經通知未到庭表示意見,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將牌照二面及行照一枚返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因動產使用借貸關係所生爭執涉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新台幣1,840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84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