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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基簡字第 454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基簡字第45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丁○○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籍資料等事件,本院於95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己○○於民國93年8月30日與被告簽立消費借貸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向被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三十萬五千元(下稱系爭貸款),約定由原告為連帶保證人,並由己○○提供其所有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作為擔保。嗣己○○於95年2月間即無力清償系爭貸款,遂於同年2月28日與原告成立協議(下稱系爭協議),約定由原告繳納系爭貸款餘額25萬元後,己○○即將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予原告,原告並於簽立系爭協議書後,電詢被告公司處理人員,該人員亦表示俟原告清償前揭25萬元,即交予原告清償證明及系爭車輛之所有資料,原告乃於95年3月1日清償系爭貸款餘額25萬元。詎被告收受前開款項後,以訴外人己○○尚有其他擔保債務未清償為由,拒不交付清償證明及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予原告。惟被告於兩造簽立系爭契約時,並未告知原告為訴外人己○○作保範圍包含己○○之現金卡債務,實有欺騙原告之嫌。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將車號0000-00號車輛之清償證明及車籍資料返還原告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訴外人己○○簽立之消費借貸契約約定,「前項擔保物(即系爭車輛)不論提供之先後,貴行均得共通援用,充為立約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之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而訴外人己○○自93年9月間起領用被告公司之信用卡及現金卡,迄今尚分別有77,716元及31,664元尚未清償,原告雖已代被告清償系爭借款餘額25萬元,惟依前揭消費借貸契約,訴外人己○○之前揭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亦在系爭車輛擔保範圍內,於前揭債務清償前,被告自無須交付系爭車輛車籍資料並開立擔保債務已獲清償之證明予原告。

三、經查:訴外人己○○於93年8月30日邀同原告為連帶保證人,向被告借款三十八萬四千元,並提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作為擔保,並約定系爭車輛係用以擔保訴外人己○○對於被告所負立約當時已存在及將來之一切債務。嗣己○○於95年2月間即無力清償系爭貸款,遂於同年2月28日與原告成立協議,約定由原告繳納系爭貸款餘額25萬元後,己○○即將系爭車輛所有權移轉予原告,原告並於同年3月1日清償前揭25萬元貸款,及訴外人己○○自93年9月間起領用被告公司之信用卡及現金卡,迄今尚分別有77,716元及31,664元尚未清償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車輛動產抵押契約書、協議書、代償證明書及帳卡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

四、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同意於其清償前揭貸款餘額25萬元後即交付系爭車輛車籍資料等情,為被告所否認,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原告就此事實負舉證責任,惟原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止,均未提出任何足以證明被告確曾同意交付系爭車輛車籍資料之證據以實其說,其空言主張自無可採。本件系爭車輛擔保範圍包含被告與訴外人己○○簽約時已存在及將來發生之一切債務,及訴外人己○○現尚欠被告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共109,380元等情,業如前述,原告復未舉證證明被告同意於訴外人己○○前揭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清償前,交付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原告請求被告交付系爭車輛車籍資料,自非有理。至原告雖一再主張被告於兩造簽立系爭契約時,並未告知其為訴外人己○○作保範圍包含己○○之現金卡債務,實有欺騙原告之嫌云云,然被告係以系爭契約之擔保物即系爭車輛擔保之債務尚存在為由,拒絕交還系爭車輛車籍資料,此與原告之擔保範圍為何,全然無涉,原告前揭主張,顯無可採。又按清償人對於受領清償人,得請求給與受領證書,民法第324條固定有明文。惟查被告已於原告清償系爭借款餘額25萬元時,交付代償證明書乙紙,載明原告已於95年3月1日全數清償系爭借款餘額25萬元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前揭代償證明書一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開立書據載明原告清償之債務、內容及時期,則無論其名稱為何,均應認被告已盡其給與受領證書之義務,原告請求被告交付清償證明,亦無理由。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車號0000-00號車輛之車籍資料及清償證明,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案由:返還車籍資料等
裁判日期:200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