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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家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家訴字第26號給付撫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裁判日期:200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