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31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人民法院之離婚判決為認可,惟其並未提出經行政院委託之財團法人兩岸交流基金會驗證之判決書及判決生效證明書原本,經本院於95年9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10月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回證一紙在卷可稽,聲請人迄未遵期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