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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聲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573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認可大陸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認可之大陸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該確定證明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台灣地區海基會之認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認可大陸判決
裁判日期:2007-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