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602號聲 請 人 丁○○
庚○○○戊○○甲○○己○○○乙○○丙○○
住基隆市相 對 人 台北縣萬里鄉大坪國民小學
設台北市○里鄉○○路○號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25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285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於計算書列出其支出第一、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8,150元、11,070元,支出台北縣汐止地政事務所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6,775元,共計25,995元。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確認上開返還共有土地等事件係由聲請人支出上開第一、二審裁判費及測量費用共計25,995元,核無不合。從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5,995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