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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補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68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山海關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撤銷管理委員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日期:200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