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4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基隆市榮民服務處間請求給付遺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92,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