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45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持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