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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甲○○○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複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乙○○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97年4月21日下午2時32分在本院第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錦進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存在
裁判日期:2008-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