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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基小字第 30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 告 習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6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原因事實被告於91年3月2日與原告訂立以ALE/IN AMERICA語言系統一套為標的之買賣契約,約定分期給付買賣價金,被告未依約清償所積欠原告之買賣價金及其法定遲延利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蔚菁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0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