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基小字第 36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3664號原 告 海洋大學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乙○○之戶籍謄本,經本院於96年11月2日言詞辯論時命其於5日內補正,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清

裁判日期: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