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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基小字第 6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小字第622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6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前揭通知已於96年4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案由:給付車款等
裁判日期: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