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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基簡字第 1273 號民事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基簡字第1273號原 告 乙○○被 告 上宜行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 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確認翁鳳琴對被告有新臺幣貳拾萬元之出資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對被告之股東即訴外人翁鳳琴有本金新臺幣(下同)273,000元及利息120,120元之債權存在,而翁鳳琴對被告有 200,000元之出資,經原告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翁鳳琴之出資強制執行,不料被告於96年11月15日以翁鳳琴並無在公司上班過為由,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然依原告申請翁鳳琴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表,翁鳳琴確對被告有出資額存在,為此請求確認翁鳳琴對被告有200,000元之出資額存在。

二、被告抗辯:公司經營不善甚久,已呈虧損情形並申請停業,翁鳳琴當初所投資的 200,000元已經沒有餘額,且翁鳳琴曾簽發面額 160,000元的支票向公司借錢後沒有償還,故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96年度執字第 11064號強制執行卷宗查明屬實,而訴外人翁鳳琴為被告公司股東,出資額為200,00

0 元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被告雖抗辯公司已呈虧損情形並已申請停業,且翁鳳琴積欠公司160,000 元債務云云,依被告所提該公司資產負責表所示固有虧損,但資產總額尚是正值,且公司只是申請暫停營業 1年,在公司未解散並清算完結時,無從確定股東是否能分派公司之賸餘財產及其數額,被告抗辯翁鳳琴當初所投資的200,000元已經沒有餘額,自非可採。

四、按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公司法第12條定有明文。訴外人翁鳳琴既登記為被告公司之股東,且於被告收受扣押命令前,未再為任何變更登記,則原告請求確認翁鳳琴對被告有 200,000元之出資額存在,即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翁鳳琴對被告是否有債權存在,非本件所能審究,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即第1審裁判費2,100元,由被告負擔。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額存在
裁判日期:200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