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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基簡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基簡字第773號原 告 新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2月24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等
裁判日期:2007-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