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234號原 告 乙○○
號4樓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婚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經本院以96年度補字第313號裁定命其補正,惟原告民事補正狀上聲明欄之記載仍屬原因事實,其聲明之程式於法不合,爰再定期間命原告補正。如原告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