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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6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甲○○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甲○○、丁○○、丙○○各自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事件,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11號判決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丁○○、丙○○各負擔六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二、本件業經聲請人提出第一、二審裁判費及鑑定費之收據影本,其支出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第二審裁判費1,500及鑑定費25,000元,共計29,590元,核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相符。從而,相對人甲○○、丁○○、丙○○各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32元(29,590×1/6=4,93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