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8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95年執字第1171號),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本院駁回抗告人聲請執行法官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林金發
法 官 楊貴美法 官 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錦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