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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6號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即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7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即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聲請人所預納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裁定加給法定利息,確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臺幣)第一審裁判費 6,500元合 計 6,5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