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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7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優惠儲蓄存款續約手續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辦理優惠儲蓄存款續約手續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413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5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9,91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