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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漢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董事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與被告間董事關係不存在,係為防止原告未來可能受回復之損害,以保全原告之利益為目的,應屬因財產權涉訟,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上開主張成立時其所有之利益為核定標準,惟本件訴訟標的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本件訴訟標的既無交易價額,又不能依其他受益情形而核定,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核定原告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 元。

二、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千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百元;逾100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 元;逾1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 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同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又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非訟事件、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規定,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故應徵裁判費17,335元。

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裁判案由:塗銷董事登記等
裁判日期:2007-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