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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58號原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電腦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提出購買電腦的發票或估價單),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王佩珠

裁判案由:返還電腦等
裁判日期:200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