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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號原 告 乙○○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錫煒

裁判日期: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