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97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通榮訴訟代理人 許智勝律師複 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被 告 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悅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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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世芬被 告 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上 一 人 賴清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02年6月11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102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 7日提出與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訂立之預付款(保留款)保證金保證保險契約影本,繕本逕送原告,並於言詞辯論期日提出該保險契約原本。
三、原告應於102年6月11日言詞辯論期日前 7日具狀陳報被告德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繳納本件工程契約第20條第 2款之工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160萬元?本件工程保留款2,160萬元如何計算?扣留保留款之依據為何?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修丕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