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521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等事件,本院於97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零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二、三項所命給付中任一人為給付,其餘他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訴訟費用由被告平均負擔百分之八十五,餘由被告丙○○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肆萬元為被告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元為被告乙○○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2人為配偶關係,因被告丙○○有資金調度上之需求,於民國(下同)96年7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予原告收執,約定以該支票票載發票日為清償期限及該支票之交付為清償方式,計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以下同)159萬7,229元;另被告乙○○對於被告丙○○之前開借款債務,願負擔保之責,並於附表所示編號1、2、4、6、7之支票背書,金額共計133萬226元。詎如附表所示支票發票日屆至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爰依借款、及票據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丙○○應給付原告159萬7,2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乙○○應給付原告133萬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㈢前開二項,其中任一被告給付時,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責任。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債權明細、如附表所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而可採信。
五、從而,原告本於借貸關係請求被告丙○○給付159萬7,22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97年3月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暨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乙○○給付133萬2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97年3月2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而本件係數債務人基於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就同一內容之給付,對於同一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因一債務人給付,他債務人即同免其責任,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被告2人任一人所為給付,其他人在該給付之範圍內,自應同免責任。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錫煒附表:
┌────────────────────────────────────────────┐│支票附表: 96年度訴字第521號│├──┬──────┬─────┬────────┬────────┬───────┬──┤│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新台幣)│ │ │ │ │├──┼──────┼─────┼────────┼────────┼───────┼──┤│ 1 │96年7月25日 │329,510元 │竣致有限公司 │第一銀行安和分行│XA0000000 │ │├──┼──────┼─────┼────────┼────────┼───────┼──┤│ 2 │96年7月31日 │256,500元 │竭昌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敦和分行│UC0000000 │ │├──┼──────┼─────┼────────┼────────┼───────┼──┤│ 3 │96年7月20日 │117,000元 │歐鎂實業有限公司│萬泰銀行基隆分行│BL0000000 │ │├──┼──────┼─────┼────────┼────────┼───────┼──┤│ 4 │96年8月3日 │167,325元 │翁靜愉 │復華銀行鹿港分行│AD0000000 │ │├──┼──────┼─────┼────────┼────────┼───────┼──┤│ 5 │96年8月25日 │150,000元 │歐鎂實業社 │第一銀行哨船頭分│WA0000000 │ ││ │ │ │ │行 │ │ │├──┼──────┼─────┼────────┼────────┼───────┼──┤│ 6 │96年9月14日 │249,675元 │旗圓有限公司 │陽信銀行新福簡易│AC0000000 │ ││ │ │ │ │型分行 │ │ │├──┼──────┼─────┼────────┼────────┼───────┼──┤│ 7 │96年9月28日 │327,216元 │炬霖企業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儲蓄分行│UC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