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30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京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乙○○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10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9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原告應製作系爭不動產之附表到院,並具狀說明有何如訴之聲明所述之確認利益存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